火災應急照明的設置,應符合下列規定:
1 應急照明在正常供電電源停止供電后,其應急電源供電轉換時間應滿足下列要求:1)備用照明不應大于5s,金融商業交易場所不應大于1.5s; 2)疏散照明不應大于5s。
2 除在假日、夜間無人工作而僅由值班或警衛人員負責管理外。疏散照明平時宜處于點亮狀態。當采用蓄電池作為疏散照明的備用電源時,在非點亮狀態下,不得中斷蓄電池的充電電源。
3 首層疏散樓梯的安全出口標志燈,應安裝在樓梯口的內側上方。疏散標志燈的設置位置,應符合圖13.8.5的規定。當有無障礙設計要求時,宜同時設有音響指示
備用照明燈具宜設置在墻面或頂棚上。安全出口標志燈具宜設置在安全出口的頂部,底邊距地不宜低于2.Om。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標志燈具,宜設置在走道及轉角處離地面1.Om以下墻面上、柱上或地面上,且間距不應大于20m。當廳室面積較大,必須裝設在頂棚上時,燈具應明裝,且距地不宜大于2.5m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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